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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8, 2024 4:20:10 GMT
种方法中,远程工作,如家庭工作和远程工作(即使服务是通过生产或任务提供的)本身并不足以排除与工作日相关的权利。 因此,只有当雇员从事与规定的工作时间不相符的活动时,才以广泛和类似的方式适用 CLT 第 62 条第 I 款的要求,并且必须在工作卡中注明这一情况社会保障和雇员登记方面,将无权享受工作日制度,因此也无权获得加班和夜间工作、减少夜间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报酬。 因此,如果利用技术和 IT 资源(《CLT》第 6 条第 6 款)对工作日进行控制,即使是远程控制,则人们将有权获得工作报酬工作时间、夜间工作时间(包括减少的夜间工作时间)和未使用的休息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除非 电报号码数据 有特别规定,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调遣、等待或者执行命令的期间,视为有效服务。 远程办公或远程工作制度不与电话营销或远程服务操作员的职业混淆或等同(《CLT》第 75-B 条第 4 款,包含在第 14,442/2022 号法律中)。 严格来说,电话营销或远程服务涉及工人执行的职能或活动,而远程办公或远程工作则涉及工作制度或方式。因此,从理论上讲,电话营销或电话服务运营商可以亲自(在雇主场所内)或以远程办公或远程工作(无论是否主要在雇主场所外)的形式提供服务。信息和通信技术,无需配置外部工作)。 附件二中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 423/2021 号条例修订的监管标准 17 涉及远程服务/电话营销工作。 事实上,这就是2003年取消TST摘要第205号的原因,其中内容如下: “连带责任人是经济集团的成员,没有作为被告参与程序关系,因而不作为债务人出现在司法行政职称中,不能成为执行中的被动主体”。 对该谅解的克服及其随后的取消是基于阅读 CLT 第 2 条第 2 款所形成的谅解,并考虑到 TST 摘要第 129 号所设想的单一雇主理论,并应用了第 V 项第 6,830/1980 号法律第 4 条。 因此,无需谈论该决定的不规范性,该决定承认经济集团的形成,包括以联合方式负责执行的公司,尽管没有参与了解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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